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

  一、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设定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章,第一节,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1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三)《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的实施范围

  (一)凡在武汉市辖区内从事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风景园林、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等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规定向武汉市建设委员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的市政工程,可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三)军事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办法执行;
  (四)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三、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的基本条件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设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市政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文明施工组织方案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市政工程施工许可须提交的材料

  (一)建设工程报建表;
  (二)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拆迁许可证或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通知书及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项目全套招标资料;
  (六)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七)施工组织设计;
  (八)监理合同;
  (九)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十)资金保函或证明;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五、市政工程施工许可受理、审查决定单位

  市政工程施工许可实行统一办理制度。武汉市市政工程交易中心市政工程窗口负责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的咨询、告知、相关资料传递、督办、送达服务工作;武汉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的受理;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基础设施处负责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的审查、决定。发证地点设在汉口火车站广场东路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一楼大厅建设工程管理“一条龙”服务区市政工程窗口。咨询电话:65680133。

  六、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的办理程序及时限

  (一)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到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二)填写《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在15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
  (四)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限期要求建设单位补正,并发出《市政工程施工许可办理补正材料通知书》,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
   1、发证机关根据办理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的有关规定填写《市政工程施工许可延长办理时间审批表》,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
   2、分管领导审批后,发证机关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市政工程施工许可办理延期通知书》。
  (五)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如有质疑,可去建设单位或施工现场进行核查,并据实拟写《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现场审查报告》,审查情况如确有与申请资料不相符的应下达《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责令整改通知书》;
  (六)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出《市政工程施工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七)建设单位如认为《市政工程施工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中不予受理的理由不充分时,可向建设工程执法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辩陈述,并由受理单位做好《市政工程施工许可陈述申辩笔录》。

  七、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格式,由湖北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刷。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许可证件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副本),并加盖“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专用章”。
  有效期为:自颁发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止。

  八、有关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的其他规定

  (一)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一致。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
  (二)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
  (三)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武汉市建设委员会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于罚款;
  (四)对于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由武汉市建设委员会收回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于伪造施工许可证的,该施工许可证无效,由武汉市建设委员会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武汉市建设委员会责令改正,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
  (七)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不得继续从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符合条件,证明文件齐全有效的市政工程,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八)本实施办法在武汉市建设委员会信息网站上公布;
  (九)市政工程施工许可事项的投诉受理单位是武汉市建设工程执法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地点在武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投诉电话:65680024
  (十)本办法由武汉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登记

  依据: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工作指南》(建建质[2000]38号)

  工作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市政工程质量监督事项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项目立项批准文件、规划许可证、工程项目报建登记表;
  (二)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中标通知书、合同、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监理合同、监理许可证;
  (四)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五)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勘察资料、设计说明、施工图纸)。
  责任部门:武汉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
  联系电话:82714275
  岗位职责:按照申报标准对资料齐全、规范的予以受理;资料不完整的,退回申请人,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工作时限:当日内完成。

  二、审查

  (一)经审查合格的项目,告知建设单位按相关规定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
  (二)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应及时告知申请人按相关要求补正齐全后重新办理。
  责任部门:武汉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
  联系电话:82714275
  岗位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审查项目申报资料是否真实、合法,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办理注册及缴费手续。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办理的理由。
  工作时限: 1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审定

  责任部门:武汉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
  联系电话:82718065
  岗位职责:负责市政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登记审核批准。

  四、核发证明材料

  签发《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注册书》,委派质量监督工程师。
  责任部门:武汉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
  联系电话:82714275
  岗位职责:负责签发《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注册书》,告知申请人监督工程师姓名及联系方式,进入办理施工许可程序。
  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收费依据:鄂价费[2001]329号文。按工程总造价的1.4‰收取。
  办事地点:市建设工程管理“一条龙”服务区市政工程窗口
  联系电话:65680133

 

相关连接武汉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其他办事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