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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审批事项及流程图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日期: 20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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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行政许可审批服务事项

 

一、关于树木砍伐、移栽、修剪行政许可事项的管理规定

1、许可依据:《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

2、实施机关: 区建设局园林绿化科

3、许可条件

1)因城市建设需要砍伐、移栽、修剪树木的;

2)因生活、安全等需要砍伐、移栽、修剪树木的;

3)因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砍伐、移栽、修剪树要的。

4、申请材料

1)单位:

①申请表;

②相关的批示、规划红线及有关文件或会议纪要;

③施工平面图;

④完工后的平面图或效果图;

⑤绿化还建方案及图纸;

⑥相关的协议、合同;

⑦有关经办人身份证明的该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2)个人:

①申请表(其中必须有所在社区签署的意见);

②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③相关的批示、规划红线;

④相关的协议、合同。

5、审批程序

①填表受理;

②现场勘察;

③审核;

④审批;

⑤办结。

6、办理时限: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7、收费:只收取树木损害赔偿费。

8、收费依据

①《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②《武汉市损坏城市绿化植物和园林设施赔偿办法》

(武政〔199519号)

③《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城市损坏绿化植物和园林设施赔偿费标

准的批复》(鄂价房服〔200292号)

9、承办部门:新洲区建设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园林行政许可审批流程

                              ——树木砍伐、移栽、修剪

 

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填写《园林行政许可申请表》,提交申请材料

不在本辖区范围内的,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符合条件的,出具园林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根据申请材料进行现场勘察,填写《园林行政许可申请现场核查记录》

根据勘察结果进行初步审核

根据审核结果,作出审批决定,下达《准予园林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园林行政许可决定书》

审批通过的,收取树木损害赔偿费。

如涉及公共利益、他人重大利益或一次性砍伐、移栽、修剪树木株数在100株以上的,必须在25日内组织听证。

如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3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出具《园林行政许可资料补正通知书》

园林绿化执法部门监督验收执行情况。

 

 

 

 

 

 

 

 

 

 

 

 

 

 

 

 

 

 


二、关于临时占用绿地行政许可事项的管理规定

1、许可依据:《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四条

2、实施机关:区建设局园林绿化科

3、许可条件:

①因城市建设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

②因涉及车辆进出通道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

③其他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

④临时占用绿地面积不得超过1000平方米;

⑤临时占用绿地的期限按照下列情况分别确定:临时占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90日;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占用期限的,不得超过5年,并按5年期限收取临时占用绿地费。

4、申请材料

①申请表;

②相关的批示、规划红线及有关文件或会议纪要;

③现场占用城市绿地平面示意图;

④绿化恢复方案及图纸。

5、审批程序

①填表受理;

②现场勘察;

③审核;

④审批;

⑤办结。

6、办理时限: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7、收费:临时占用绿地费,标准为4/平方米·

8、收费依据

①《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湖北省城市绿化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鄂价房地字[1999]195号)

②《武汉市损坏城市绿化植物和园林设施赔偿办法》(武政〔199519号)

③《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城市损坏绿化植物和园林设施赔偿费标准的批复》(鄂价房服〔200292号)

9、承办部门:新洲区建设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园林行政许可审批流程

                              ——临时占用绿地

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填写《园林行政许可申请表》,提交申请材料

不在本辖区范围内的,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符合条件的,出具园林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根据申请材料进行现场勘察,填写《园林行政许可申请现场核查记录》

准予临时占用的,按4/ m2收取临时占用绿地费。

如临时占用绿地面积在500m2以上或利害关系、申诉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应于二十五日内组织听证。

如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3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出具《园林行政许可资料补正通知书》

根据审查意见勘察结果,进行初步审核,签署审查意见

园林绿化执法部门监督验收执行情况。

根据审核结果,作出审批决定,下达《准予园林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园林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关于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审核事项的管理规定

1、许可依据《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九条:

2、实施机关:区建设局园林绿化科

3、申请材料

①申请表;

1:500建筑施工总平面图(规划部门盖章)原件、复印件各1份;

③建筑定位红线图(复印件1份);

④土地使用权证或相关合同(复印件1份)。

4、审批程序

①填表受理;

②审核;

③审批;

④办结;

6、办理时限: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7、收费:根据未达标绿地面积收取绿化补偿费,收费标准为700/平方米。

8、收费依据:

《关于公布降低部分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01]329号)

9、承办部门:新洲区建设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园林行政许可审批流程

                         ——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

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填写《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行政许可申请表》,提交申请材料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进行审核,出具《园林行政许可审查意见书

对达到规定标准的建设工程项目,直接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700/平方米收取绿化补偿费,出具《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行政许可规划联系单》

对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但高于标准70%的建设工程项目,根据未达标绿地面积,计算绿化补偿费。

园林绿化执法部门监督验收执行情况。

 

 

 

 

 

 

 

 

 

 

 

 

 

 

 

 

 

 

 

 


四、关于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绿化用地性质行政许可事项的管理规定

1、许可依据:《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七条第三款。

2、实施机关:区建设局园林绿化科

3、许可条件:因城市建设需要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性质。

4、申请材料

①申请表;

②相关的批示、规划红线及有关文件或会议纪要;

③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绿化用地性质平面示意图;

④该地域范围内落实新的绿化用地方案。

5、审批程序

①填表受理;

②现场勘察;

③审核;

④审批;

⑤办结。

6、办理时限: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7、收费:不收费

8、承办部门:新洲区建设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园林行政许可审批流程

                              ——改变绿地规划、绿地用地性质

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填写《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性质行政许可申请表》,提交申请材料

不在本辖区范围内的,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符合条件的,出具《园林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

如获准,下达《准予园林行政许可决定书》,并由辖区园林执法部门监督实施。

如涉及公共利益,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市园林局应于25日内组织听证

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3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出具《园林行政许可资料补正通知书》

辖区园林部门报市园林局批准。

 

 

 

 

 

 

 

 

 

 

 

 

 

 

 

 

 

 

 

 

 


园林行政执法管理事项

 

一、执法对象:各种破坏城市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二、执法依据:

1、《行政许可法》

2、《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

3、《武汉市损坏城市绿化植物和园林设施赔偿办法》

(武政〔199519号)

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城市损坏绿化植物和园林设施赔偿费标

准的批复》(鄂价房服〔200292号)

三、执法机构:新洲区园林绿化监察中队

四、执法程序:(见附图)


武汉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程序

接到举报或查到案件

及时调查、收集证据

大案填《立案表》报批

急案先下《违法通知书》

现场勘测、取证,

做《案件调查笔录》、

《笔录副页》

发《听证(权利)告之书》

(发听证的3日内有效)

下达《处罚决定书》、

《送达回证》,不服《

决定》(60日内有效)申请复议或直接上诉法院

行政复议案件由本级

人民政府或上一级

行政部门负责办理

如有违法财物,

填《没收、暂扣

财物登记表》

要求听证的再发

《听证通知书》,

明确时间、地点、

参加人员等

使用《听证笔

录》、《副页》

如事实清楚,

当事人认错

并接受处理

的下达《当

场处罚决定

书》,告之

可以复议

如有违法财物,

填《没收、暂

扣财务登记表》

办理处罚手续,

填《结案》,

归档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书》、

《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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