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
慈政办发〔2003〕15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保护和利用好文物,对普及提高
广大人民群众的科学文化知识,继承和弘扬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塑造民族精神,增强民族凝聚力,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慈溪历史悠久,历史文化遗产丰富,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文物保护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文物法规宣传,提高全民文物保护意识
近年来,我市的文物保护工作有了长足的进展,但从基层文保工作中暴露出来的问题看,不少市民的文物保护意识还相当淡薄,损害文物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因此,加强文物法规宣传,提升市民和社会各界的文物保护意识,显得尤为迫切。市级各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文物法规宣传的广度和力度;司法部门要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列入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在全市范围内形成“保护文物,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
二、依法行政,切实把“五纳入”落到实处
“把文物保护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是国发〔1997〕13号文件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总体要求,也是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文物保护体制的一个重要举措。鉴于我市贯彻落实“五纳入”的实际情况,各地要着重抓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在编制和调整城镇建设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文物保护的特殊要求,把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城城建设规划。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当作为建设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文物密集区的建设项目在审批前,应征求文化文物管理部门的意见。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现行财政体制的规定,市政府将进一步加大文物保护经费的投入。各镇(街道)应遵循“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设立文物保护专项资金,将文物保护所需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为文物事业的发展提供经费保证,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应随着当地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
(三)各镇(街道)应把文物保护纳入领导责任制。市政府将把文物保护工作作为今后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内容之一,各镇(街道)要指定专人分管文物工作,对于各地出现的损害文物事件,除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及法律责任外,同时还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三、规范古玩市场及民间收藏活动,强化文物流通领域的管理
进入市场流通的文物是一种特殊商品。文化文物、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古玩市场和民间收藏活动。设立文物经营单位,必须经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公安、文物部门坚决取缔非法经营文物的活动。对批准的古玩市场、拍卖行,工商、文物等部门要实行联合监管。其他行业及个人所兴办的涉及文物收藏、展示的专题博物馆由市文化文物部门统一归口管理。
四、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市文化文物管理部门是文物行政执法的主体,要建立健全文物保护责任制。公安、工商、建设、规划、海关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依法打击破坏、盗掘和走私文物等犯罪活动。
五、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文物保护网络
镇(街道)、村的文物保护是整个文物保护工作中的基础,根据我市文物遗迹点多、面广的特点,各地特别是文保单位(点)较多的镇(街道),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建立文物保护领导小组,协调处理辖区范围内文物保护问题。在文物较为密集的地段,要聘请兼职的文物保护员或招募文物保护志愿者,逐步完善市、镇、村三级文物保护网络,为我市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各地、各部门要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充分认识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定不移地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切实加强领导,使我市的历史文化遗产在得到保护的基础上发挥更好的作用。
二○○三年十二月五日